土地法 第 25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
,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經管之公有土地,為下列何種處置方式,無須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