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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行政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合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
(A)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申請之
(B)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向徵收當時之需用土地機關申請之
(C)符合申請收回規定之案件,程序上,仍應報經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
(D)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通知之六個月內繳回原領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金額者,視為放棄收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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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Liu Yao-Jen 大一上 (2013/12/04)
土徵9 :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
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
百十九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
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
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
回土地。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開始使用,指興辦事業之主體工程動工。但依其事業性
質無需興建工程者,不在此限。

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合土地徵收條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