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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8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查明退還,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其退還稅款之期限為何?
(A)以2年為限
(B)不以5年為限
(C)以10年為限
(D)以5年為限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micky 高三下 (2016/09/22)
稽徵法第28條第2項:「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2F
Chen Ling Che 小一上 (2020/11/05)

以五年為限.是提出錯誤計算證明。

3F
Erry 國二下 (2022/10/04)

110年12/17後這個題目就不適用了
第 28 條

1.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稅捐稽徵機關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知有錯誤原因者,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 3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4.第一項規定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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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