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有關水霧滅火設備,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每一水霧噴頭之有效半徑在 2.1 公尺以下,每平方公尺放水量,供停車空間使用,在每分鐘 20 公升以上
(B)加壓送水裝置使用消防幫浦時,出水量每分鐘 1,200 公升以上,其放射區域 2 個以上時為每分鐘 2,400 公升以上
(C)水霧噴頭及配管與高壓電器設備應保持之距離,電壓 100 KV 以下時,標準 1,100 mm 最低 800 mm
(D)裝置水霧滅火設備之室內停車空間,車輛停駐場所地面作百分之一以上之坡度
統計: A(1125), B(321), C(190), D(65), E(0) #3111732
詳解 (共 5 筆)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
第 四 節 水霧滅火設備
第 61 條
水霧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防護對象之總面積在各水霧噴頭放水之有效防護範圍內。
二、每一水霧噴頭之有效半徑在二點一公尺以下。(A)
三、水霧噴頭之配置數量,依其裝設之放水角度、放水量及防護區域面積核算,其每平方公尺放水量,供第十八條附表第三項(汽車修理廠、室內停車空間...)、第四項(昇降機械式停車場...)所列場所使用,在每分鐘二十公升以上(A);供同條附表其他場所使用,在每分鐘十公升以上。
第 65 條
1.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
2.加壓送水裝置使用消防幫浦時,其出水量及出水壓力,依下列規定,並連接緊急電源:
一、出水量:每分鐘一千二百公升以上,其放射區域二個以上時為每分鐘二千公升以上。(B)
二、出水壓力:核算管系最末端一個放射區域全部水霧噴頭放水壓力均能達每平方公分二點七公斤以上或0.27MPa以上。但用於防護電氣設備者,應達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
第 66 條
水霧噴頭及配管與高壓電器設備應保持之距離,依下表規定:
| 離開距離(mm) | 電壓(KV) | |
| 最低 | 標準 | |
| 150 | 250 | 7 以下 |
| 200 | 300 | 10 以下 |
| 300 | 400 | 20 以下 |
| 400 | 500 | 30 以下 |
| 700 | 1000 | 60 以下 |
| 800 | 1100 | 70 以下(C) |
| 1100 | 1500 | 100 以下(C) |
| 1500 | 1900 | 140 以下 |
| 2100 | 2600 | 200 以下 |
| 2600 | 3300 | 345 以下 |
第 68 條
裝置水霧滅火設備之室內停車空間,其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車輛停駐場所地面作百分之二以上之坡度。(D)
二、車輛停駐場所,除面臨車道部分外,應設高十公分以上之地區境界堤,或深十公分寬十公分以上之地區境界溝,並與排水溝連通。
三、滅火坑具備油水分離裝置,並設於火災不易殃及之處所。
四、車道之中央或二側設置排水溝,排水溝設置集水管,並與滅火坑相連接。
五、排水溝及集水管之大小及坡度,應具備能將加壓送水裝置之最大能力水量有效排出。
(A) ✅ 正確
「每一水霧噴頭之有效半徑在2.1公尺以下」 ✔︎ 出自第61條
「每平方公尺放水量,供停車空間使用,在每分鐘20公升以上」 ✔︎ 根據第61條放水量規定:「第18條附表第3項、4項所列場所(即停車空間與昇降機械停車場)→ 每㎡每分鐘 ≥20 L」
✅ 此選項完全符合原文規定。為正確答案。
(B) ❌ 錯誤
正確規定在第65條:
-
放射區域 1 區:≥ 1,200 L/min
-
放射區域 2 區以上:應為 ≥ 2,000 L/min(不是 2,400)
❌ 所以「2,400 公升以上」為錯誤敘述。
(C) ❌ 錯誤
根據第66條的對照表:
-
電壓 100 KV 以下 時:
-
標準距離應為 1,500 mm
-
最低距離應為 1,100 mm
-
❌ 選項說成「標準 1,100 mm、最低 800 mm」→ 數據錯誤。
(D) ❌ 錯誤
根據第68條第1款:
-
車輛停駐場所地面需作2%以上坡度,以利排水。
❌ 選項敘述為「1%以上」,與規定不符。
B 選項 設置標準65條第二項第一款
C 選項 設置標準66條
D 選項 設置標準68條第一項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