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有關水系統滅火設備之放射(水)區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使用泡水噴頭時,放射區域占其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且至少 200 平方公尺
(B)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放水區域在 2 個以上時,每一放水區域樓地板面積在 150 平方公尺以上
(C)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使用泡沫噴頭時,每一放射區域在 200 平方公尺以上
(D)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使用水霧噴頭時,每一放射區域在 150 平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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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 B(358), C(267), D(947), E(0) #3111711
統計: A(264), B(358), C(267), D(947), E(0) #3111711
詳解 (共 3 筆)
#5922862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75條
﹝1﹞泡沫滅火設備之放射區域,依下列規定:
一、使用泡沫噴頭時,每一放射區域在樓地板面積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使用泡水噴頭時,放射區域占其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以上,且至少二百平方公尺。但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者,放射區域依其實際樓地板面積計。
第54條
﹝1﹞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放水區域,依下列規定:
一、每一舞臺之放水區域在四個以下。
二、放水區域在二個以上時,每一放水區域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鄰接之放水區域相互重疊,使有效滅火。
第四編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設備
第217條
﹝1﹞採泡沫噴頭方式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防護對象在其有效防護範圍內。
二、防護對象之表面積(為建築物時,為樓地板面積),每九平方公尺設置一個泡沫噴頭。
三、每一放射區域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其防護對象之表面積未滿一百平方公尺時,依其實際表面積計算。
第212條
﹝1﹞水霧滅火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霧噴頭、配管、試壓、流水檢知裝置、啟動裝置、一齊開放閥及送水口設置規定,準用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規定。
二、放射區域,每一區域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其防護對象之面積未滿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者,以其實際面積計算之。
三、水源容量在最大放射區域,全部水霧噴頭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其放射區域每平方公尺每分鐘放水量在二十公升以上。
四、最大放射區域水霧噴頭同時放水時,各水霧噴頭之放射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0‧35MPa以上。
﹝2﹞水霧滅火設備之緊急電源除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四十五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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