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泡沫滅火設備,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使用泡沫頭放射時,以最大泡沫放射區域,繼續射水 10 分鐘以上之水量
(B)使用泡沫射水槍時,在二具射水槍連續放射 30 分鐘之水量以上
(C)使用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時,應在四具瞄子同時放水 30 分鐘之水量以上
(D)補助泡沫消防栓依第 214 條規定之放射量,放射 10 分鐘之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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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3), B(112), C(195), D(781), E(0) #3251293
統計: A(313), B(112), C(195), D(781), E(0) #3251293
詳解 (共 4 筆)
#6336893
第 220 條
泡沫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需達下列規定水溶液所需之水量以上,並加計配管內所需之水溶液量:
一、使用泡沫頭放射時,以最大泡沫放射區域,繼續射水十分鐘以上之水量(A)。
二、使用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時,應在四具瞄子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C)。但瞄子個數未滿四個時,以實際設置個數計算。設於室內者,放水量在每分鐘二百公升以上;設於室外者,在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
三、使用泡沫射水槍時,在二具射水槍連續放射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B)。
四、設置於儲槽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水量,為下列之合計:
(一)固定式泡沫放出口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表列之泡沫水溶液量,乘以其液體表面積所能放射之量。
(二)補助泡沫消防栓依第二百十四條規定之放射量,放射二十分鐘之水量(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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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3040
輔助泡沫消防栓:≥400L/min * N *20min. 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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