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滅火藥劑量,下列設置規定何者錯誤?
(A)全區放射方式所需滅火藥劑量計算,設置場所為其他,150 立方公尺以上 1,500 立方公尺未滿者,每立方公尺防護區域所需滅火藥劑量為 0.9(kg/m³)
(B)局部放射方式所需滅火藥劑量,可燃性固體或易燃性液體存放於上方開放式容器,依該防護對象表面積每 1 平方公尺以 13 公斤比例核算
(C)移動放射方式每一具噴射瞄子所需滅火藥劑量在 90 公斤以上
(D)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在同一建築物內有 2 個以上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時,所需滅火藥劑量應取其最大量者
統計: A(1090), B(313), C(168), D(116), E(0) #3111737
詳解 (共 6 筆)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
第 六 節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第 83 條
二氧化碳滅火藥劑量,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全區放射方式所需滅火藥劑量依下表計算:
| 設置場所 | 電信機械室、總機室 | 其他 | |||
| 50立方公尺未滿 | 50立方公尺以上 150立方公尺未滿 |
150立方公尺以上 1500立方公尺未滿 |
1500立方公尺以上 | ||
| 每立方公尺防護區域所需滅火藥劑量(㎏/m3) | 1.2 | 1.0 | 0.9 | 0.8 (A) | 0.75 |
| 每平方公尺開口部所需追加滅火藥劑量(㎏/m2) | 10 | 5 | 5 | 5 | 5 |
| 滅火藥劑之基本需要量(㎏) | 50 | 135 | 1200 | ||
二、局部放射方式所需滅火藥劑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可燃性固體或易燃性液體存放於上方開放式容器,火災發生時,燃燒限於一面且可燃物無向外飛散之虞者,所需之滅火藥劑量,依該防護對象表面積每一平方公尺以十三公斤比例核算(B),其表面積之核算,在防護對象邊長小於零點六公尺時,以零點六公尺計。但追加倍數,高壓式為一點四,低壓式為一點一。
(二)前目以外防護對象依下列公式計算假想防護空間(指距防護對象任一點零點六公尺範圍空間)單位體積滅火藥劑量,再乘以假想防護空間體積來計算所需滅火藥劑量:Q=8-6×a/AQ:假想防護空間單位體積滅火藥劑量(公斤/立方公尺),所需追加倍數比照前目規定。a:防護對象周圍實存牆壁面積之合計(平方公尺)。A:假想防護空間牆壁面積之合計(平方公尺)。
三、移動放射方式每一具噴射瞄子所需滅火藥劑量在九十公斤以上。(C)
四、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在同一建築物內有二個以上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時,所需滅火藥劑量應取其最大量者。(D)
設置標準 第 83 條 於113.7.1修正施行
(A)全區放射方式所需滅火藥劑量計算,設置場所為其他,150 立方公尺以上 1,500 立方公尺未滿者,每立方公尺防護區域所需滅火藥劑量為0.9(kg/m³)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三編 消防安全設計 第一章 滅火設備 第六節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第83條
﹝1﹞二氧化碳滅火藥劑量,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全區放射方式所需滅火藥劑量依下表計算:

二、局部放射方式所需滅火藥劑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可燃性固體或易燃性液體存放於上方開放式容器,火災發生時,燃燒限於一面且可燃物無向外飛散之虞者,所需之滅火藥劑量,依該防護對象表面積每一平方公尺以十三公斤比例核算,其表面積之核算,在防護對象邊長小於零點六公尺時,以零點六公尺計。但追加倍數,高壓式為一點四,低壓式為一點一。
(二)前目以外防護對象依下列公式計算假想防護空間(指距防護對象任一點零點六公尺範圍空間)單位體積滅火藥劑量,再乘以假想防護空間體積來計算所需滅火藥劑量:Q=8-6×a/A
Q:假想防護空間單位體積滅火藥劑量(公斤/立方公尺),所需追加倍數比照前目規定。
a:防護對象周圍實存牆壁面積之合計(平方公尺)。
A:假想防護空間牆壁面積之合計(平方公尺)。
三、移動放射方式每一具噴射瞄子所需滅火藥劑量在九十公斤以上。
四、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在同一建築物內有二個以上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時,所需滅火藥劑量應取其最大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