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2 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於接到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幾日?
(A)1日
(B)2日
(C)3日
(D)4日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6666666 國三下 (2016/11/27)

勞動基準法 第16條


...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2F
cyril(普考上岸,續拚 大四上 (2018/12/28)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32 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於接到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