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9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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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之一 (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前項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1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幾年後,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