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14 條1 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育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中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如下: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統一舉辦,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其評量結果,除寫作測驗分為一級分至六級分外,分為精熟、基礎及待加強三等級。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4.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教育部臺教 授國部字第 10800..-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