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4.(※) 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之地價稅核定不服,應向那個機關提起訴願? (A..-阿摩線上測驗
1F 簡太一 大三下 (2012/01/02)
稅捐稽徵法第35條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 由,連同證明文件,依左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 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 十日內,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 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 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前項回復原狀之申請,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後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 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 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訴願法第4條,不服直轄市所屬各局、處之行政處分者,向市政府提起訴願。 |
2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