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17款 修正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105年起個人及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停徵。
1,000,000×17%=170,000 (應納105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066.(※) 某營利事業於民國98年獲利(一般課稅所得額)100萬元;另有證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