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第25條第1項:「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淮,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39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092.( )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