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二、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 臺幣三萬元部分,扣取百分之五。 (二)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 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下者,按給付額 扣取百分之六。原則18%例外1.政府駐外人員三萬以下之部分18%;三萬以上之部分5%2.基本工資1.5倍以上18%;1.5倍以下6%
236.(※) 甲公司給付98年8月1日始入境於台中廠工作之外勞B君薪資,每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