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失事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航空器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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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湘 國三下 (2018/11/22)
無過失責任之原則: 在過去之觀念中,必須是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致使他人受損害,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無過失,即無責任,此為個人主義時代,以個人意思自由為出發點之一貫謬論。至19世紀以來,資本主義發達,大企業激增,人類可能遭遇之危險機會日多,近代的法律觀念已有所改變,而認為只要有損害之發生,不問行為人有無過失,均須負賠償的責任,此即「無過失責任」的原則。其所持之理由,有謂企業者在性質上應享受利益並負擔損失者;有謂因證明有無過失之困難而不得不然者;有謂獨佔之大企業已將必要賠償額列入經費預算,應予支付者,民用航空法之規定是,若必須業者有過失,始能賠償,則被害者之損失,將極難得到合理的補償。故近代立法,均傾向於縱使前舉企業的老板沒有過失,仍須負損害賠償的責任,即無過失責任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