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師範專科學校、院長,除應具備本條例相關各條規定之資格外,並以修習教育者為原則。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除應具備本條例相關各條規定之資格外,並以修習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