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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5 條規定,下列何種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
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
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A、公司、行號每年結匯金額達五千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B、公司、
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C 團體、個人每年結匯金額達五百萬美元以上
之匯款 D 未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每筆結匯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匯款。
(A)AB
(B)BC
(C)ABC
(D)ABCD
(E)B。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需有證明文件(合約)並填妥申請書給銀行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