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 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A)15日(B)20日(C)25日(D)30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