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藥事法施行細則藥品販賣業者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聘用之藥師、藥劑生或中醫師,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親自主持藥局業務之藥師、藥劑生,均應親自在營業場所執行業務,其不在場時,應於門口懸掛明顯標示。
藥師法施行細則第7條:不在時,暫停受理調劑
7.某診所藥師在執行業務時,因家人發生嚴重意外,須暫時離開藥局趕赴處理。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