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量是七天,開立是三天那時...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 23 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交付處方後,保險對象應於下列期間內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預約排程或接受醫療服務,逾期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受理排程或提供醫療服務:一、排程檢驗、檢查處方:自開立之日起算一百八十日。二、排程復健治療處方:自開立之日起算三十日。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末次調劑之用藥末日。四、其他門診處方及藥品處方箋:自開立之日起算三日。前項期間遇有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之。
一般籤可調劑天數:7天調劑期限:3天慢籤張數:最多3張可調劑天數:一張最多30天,最多90天調劑期限:上一次取藥日+調劑天數-10~最後一次取藥之後,預計會吃完的那一天。可能自開立日期以來超過90天!
9.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之規定,非屬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藥品處方箋,如未遇有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