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組成小比較:
藥害救濟法第 15 條主管機關為辦理藥害救濟及給付金額之審定,應設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其組織及審議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主管機關遴聘醫學、藥學、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
藥害救濟法第 15 條主管機關為辦理藥害救濟及給付金額之審定,應設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其組織及審議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主管機關遴聘醫學、藥學、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25 條試驗機構為審查藥品臨床試驗,應設人體試驗委員會,組成人員應具備審查及評估藥品臨床試驗之科學、醫學或倫理資格及經驗。人體試驗委員會之委員至少五人,其中至少一位為非科學背景者,且至少一位為非試驗機構成員。人體試驗委員會應建立並遵守書面作業程序,且應保存活動之書面紀錄及會議紀錄。人體試驗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應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藥師法第 21-2 條藥師移付懲戒事件,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藥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藥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藥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被懲戒人對於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該管主管機關執行之。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藥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其設置、組織、會議、懲戒與覆審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會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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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依據藥害救濟法,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的組成,不包含下列何者? (A)法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