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3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 扣留之要件。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68.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於何種情形下,得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