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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警察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1.警察對依法扣留之物保管之程序,未涵下列何者?
(A)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交付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B)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實
(C)依法扣留之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示妥善保管
(D)報告該管檢察官
(E)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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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 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交付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依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 依法扣留之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示妥善保管。因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 察保管者,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之,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 管人。必要時,得以處分之相對人為保管人。 前項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 得逾三十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1.警察對依法扣留之物保管之程序,未涵下列何者? (A)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