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一項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代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行政執行法第27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行政執行法第36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D)
行政執行法第2條: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為或不行為意義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第4條前項: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
4.關於行政執行之執行機關,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