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行政執行法有關拘提管收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A).除行政執行法另有規定..-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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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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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準110警特(已上榜) 大二上 (2021/09/12)
(A)行政執行法第17條十二項: 拘提、管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有關 訊問、拘提、羈押之規定。 (B)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三項前段: 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 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第一項前段: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結論:拘提、管收都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C)(D)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四項: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C)。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 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D)。但以一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