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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警察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1.有關扣留之執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執行物之扣留時,執行機關製作收據,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B).扣留物不便保管或搬運者,得予封存,命所有、持有人或保管人出據看守或保管
(C)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D)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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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Peter Lin 小二上 (2012/02/20)
第三十八條(危險物之扣留)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但扣留.....看完整詳解
3F
Summerbaby Ha 大一上 (2018/06/02)

不能超過兩個月

4F
陳宣文 大二上 (2021/01/0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2 條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
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交付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依
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
依法扣留之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示妥善保管。因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
保管者,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之,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必要時,得以處分之相對人為保管人。
前項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
逾三十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第 23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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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 研一下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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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有關扣留之執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執行物之扣留時,執行機關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