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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63.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行政執行不包括下列何種方法?
(A)扣留
(B)拘留
(C)管束
(D)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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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金金金 小一上 (2013/01/02)

拘留 社維法

2F
113行政三等 高三上 (2023/09/02)
(A)
第 38 條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C)
第 37 條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D)
第 37 條
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63.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行政執行不包括下列何種方法? (A)扣留 (B)拘留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