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強制之特別損失補償,有可歸責於...
考這種那麼細 意義到底何在?!
行政執行法第41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85.下列有關行政執行之救濟規定,何者有誤? (A)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方法,得於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