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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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21條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
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51 條
執行拘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其事故消滅前,停止其執行。
一、生產或流產後未滿二個月者。
二、懷胎滿五個月者。
三、被拘留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重病或喪亡,須其親自處理者。
四、現罹疾病,因執行致身體健康有重大影響者。
171.行政執行,必要時得依法管收義務人,下列何者尚非法定不得管收之情形?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