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第四章(即時強制)第36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B)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185.下列何者,為行政執行法第36條所定即時強制之方法? (A)代履行、怠金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