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一編 總 則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第28條(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29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1條(正犯或共犯與身份)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061.幫助他人實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者,如何處罰: (A)減輕處罰或免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