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9 條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所以5日就不是法定了??
法律就明文寫5日啊,不然是法官自己想判幾天就判幾天喔??
065.法定拘留最長為: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