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19條(處罰之種類)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068.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罰鍰遇有依法加重時,或多數罰鍰併合執行時,合計不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