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規定罰鍰1-5萬:未領有執業執照/未加入公會罰鍰3-15萬:未領有證書/未取得資格,使用營養師之名罰鍰5-25萬:未領有證書/未取得資格,擅自執業
廢止營養師證書: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
11 林小姐於民國 108 年 6 月自營養系畢業,至民國 114 年 5 月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