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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18.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時效,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自遲誤當期到期日翌日起算,執行時效為三個月
(B)拘留之執行時效為六個月
(C)停止營業之執行時效為六個月
(D)沒入之執行時效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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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Yy 高二上 (2020/04/27)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停止營業、罰鍰、.....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老天爺眷顧努力的人 大四上 (2018/04/30)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
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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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真想加薪水 大一下 (2024/04/27)

第 32 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
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

筆記:勒居(樂居)才能住久一點(半年)

118.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時效,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分期繳納罰鍰而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