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警察機關得自行處分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下列有關其調查程序之相關敘述..-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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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最後一次 大三上 (2018/04/01)
(A)證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強制其到場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證人、關係人之書面陳述)證人或關係人經合法通知,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者,得許其以書面陳述意見。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證人之到場義務及制裁)補充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B)警察人員所製作查獲經過之書面報告,係屬傳聞證據,不得作為證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0條(證據之適格)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前項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為證據。 (C)嫌疑人不依警察機關之要求提供必要之文書或資料者,不得予以強制執行 ...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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