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題目: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人民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應向下列何機關聲明異議
(A) 經原處分機關向地方法院簡易庭提起
(B) 經原處分機關向內政部提起
(C) 經原處分機關向地方法院普通庭提起
(D) 經地方法簡易庭向普通庭提起。
第 55 條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235.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人民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應向下列何機關聲明異議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