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維48要通知,輕微不用通知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4 條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第 48 條
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
407.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警察機關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之前提要件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