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030.下列法律規定之救濟制度,何者無抗告之程序? (A)集會遊行法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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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皓皓~(已上,感謝阿摩) 研一下 (2020/01/17)
過去依這條例修正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人在接到裁決書後的翌日起的二十日內,向管轄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院為了要處理這些異議,當時有效的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分別規定,由法院所設的交通法庭受理,準用《刑事訴訟法》中的「裁定」,處理這些異議事件。不服裁定可以提起抗告,經過抗告法院的裁定就不得再抗告,整個程序便告終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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