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條文在第17條
希望有幫到你汪津頡
集會遊行法
第16條: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
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
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第17條:
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復,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
111.依集會遊行法規定提出申復,有關原許可限制事項通知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