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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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2條:
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
(棒)(電擊器)、防暴網為限。
前項警械之許可,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授權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
稱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本辦法所稱廠商以公司為限。
58.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所規範之警械種類 (A)警刀 (B)警棍、電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