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8條
經依前條申請許可購置之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或防暴網, 應集中保管,並列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備查。異動時,亦 同。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由直 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警械執照應每二年換領一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並不得轉讓或借與他 人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或滅失,應即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申請補發。
95.民間守望相助組織申請許可後,購置電氣警棍應由何核發警械執照。 (A)內政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