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刀械持有人死亡、團體解散,繼用人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個月內,重新申請許可持有
2.自製獵槍持有人死亡,其繼用人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繼續持有
其餘 收繳收購/留用銷毀
*給價收購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其價格標準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
*收購之槍砲、彈藥、刀械及收繳之證照,由中央主管機關送交內政部警政署銷毀。
112.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其相關管理辦法,下列有關槍砲、彈藥、刀械管理之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