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未經許可販賣機關槍、手槍者處 (A)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B)五年..-阿摩線上測驗
1F
|
2F
|
3F lkkcar 國三下 (2018/03/2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7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 、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 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 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