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有關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之組成與運作,下列何者錯誤? (A)應設置召集人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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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目標2024上公股銀行 高三上 (2024/09/19)
委員會之職責在於審查信託財產之運用是否遵循法令規範,並符合信託約定,採事後審查機制。 委員會由委員五至九人組成之。 前項委員由董事會或總經理自董事或未參與信託財產運用決策之主管選任,其由總經理選任者並應提報董事會備查。 信託業務部門主管擔任委員之人數應低於委員會總人數之二分之一。
委員會應設召集人一人,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開之。 召集人由董事會或總經理於委員會委員中指定,如由總經理指定者並應 提報董事會備查。 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之。委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應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以評審信託財產,必要時,得隨時召開 臨時會議。信託財產全數為受託人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且各委員對信託業務專責部 門依本規範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作之報告均表無意見時,得以簽署方 式為之;但各委員如對報告有意見時,仍應依前項召開會議。 前項委員會以簽署方式為之者,不適用本規範第九條,並應以委員簽署 紀錄報告董事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