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六條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地方警察機關經費不足時,得陳請補助之程序;
直轄市報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縣 (市) 報由內政部警政署轉請內政部核定。
地方警察預算→內政部報請行政院
直轄市警察預算→內政部轉行政院
縣市警察預算→內政部警政署轉請內政部
105.縣警察機關經費不足時,陳請中央補助之程序為: (A)報由縣政府轉請行政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