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依現行警察法與其細則及警察教育條例規定,下列有關警察教育之敘 述,何者錯..-阿摩線上測驗
3F
|
4F 努力的砲灰(110警特上榜 高三下 (2021/09/15)
法規名稱: 警察教育條例 第 3 條 警察學校設警員班及預備班。 警員班修業年限一年,應考資格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預備班修業年限三年,成績及格者,比敘高級中學畢業資格,經甄試合格升入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其成績特優者,得經考選保送警察大學。 其應考資格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前項預備班設置辦法及比敘高級中學畢業資格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第 4 條 警察專科學校設專科警員班,修業年限二年,成績及格者,依法取得專科畢業資格。其應考資格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前條警員班、預備班,於未設置警察學校之省(市),為應警察員額需求,得經內政部會同教育部核准,由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前二項各班之招生規定,由警察專科學校擬訂,層報內政部核定後,轉報教育部備查。 警察專科學校得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其入學資格、條件、名額及甄試程序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