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第3條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
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市)。
151.有關警察事權,下列何者享有警察立法權: (A)中央 (B)直轄市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