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依據性侵害犯罪防制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經..-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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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113行政三等 高三上 (2023/09/12)
性侵害防治法第 17 條 對於被害人之驗傷及採證,除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應經被害人之同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害人為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 二、被害人為未滿十二歲者,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前項第一款之監護人為同意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之意願。 第一項第二款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時,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明、通知顯有困難或為該性侵害犯罪之嫌疑人時,得逕行驗傷及採證。 第一項採證,應將所取得之證物保全於證物袋,司法警察機關應即送請內政部警政署鑑驗。證物鑑驗報告應依法妥善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