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刑案紀錄表應於受理刑案發生或破獲時起幾小時內即時填報,非 有特殊 事故,..-阿摩線上測驗
GOGOGO! 研二上 (2023/12/01): 本題無正解,「刑案紀錄表作業規定」第17點已修正為72小時。 十七、刑案發生及破獲紀錄填輸時機: (一)發生紀錄應於受理民眾告訴、告發、嫌疑人自首或勤務中發現本轄犯罪後,七十二小時內完成填報及輸入。破獲紀錄應自案件移送之 時起七十二小時內完成填報及輸入。但為即時反映治安現況而有急 迫填輸之必要時,依上級機關指示辦理,不受七十二小時限制。 (二)詐欺案件涉及人頭帳戶匯款之案件,自查證出人頭帳戶開立人戶籍 地後,如屬本轄案件,應於七十二小時內完成填輸;如屬他轄案 件,則以發生地管轄機關收到通報後,七十二小時內完成填輸。 (三)受理民眾報案如符合受理報案e化管理平臺一般刑案作業規定第十 六點規定,應於開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後,三日內將案卷資料陳 報分局偵查隊審核,偵查隊應於三日內審核並簽陳主官(管)確認是 否成立刑案,並於主官(管)核定後起算七十二小時內完成填輸。 (四)警察機關受理非管轄或管轄有爭議須報請上級機關裁定之刑事案件 時,應由接收單一窗口移轉或經上級機關裁定之管轄機關,收到確 定函文或相關卷證後,於七十二小時內完成填輸。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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